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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有關網路流傳「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消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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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網路流傳「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與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公開宣示,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退休軍公教警消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主管機關是銓敘部,而非總統府審議小組。即使立法院完成立法,107年1月1日施行,將提出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不溯既往,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要負刑責!」之錯誤說法,澄清如下:

一、關於「退休軍公教警消的退休俸(金)係法定給與而非年金,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一節,說明如下:

(一)查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曾於106年1月25日投書聯合報「年金改革 勿違憲轉嫁軍公教」一文中闡述,年金改革應遵守信賴利益保護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相關見解。對此論點,年金改革辦公室已多次說明,依據大法官針對優惠存款制度所作的第717 號解釋意旨,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並非全然禁止新法規的溯及與適用,立法者仍可在舊法有瑕疵及破裂、新法規修正的預見可能性、為了公益保留或輕微保留等情形下,例外溯及既往,因此,當客觀情勢發生變更,基於強烈公益要求,仍得使法律溯及既往。

(二)國家年金改革係基於世代正義與國家整體利益的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以微調現職及退休人員法律地位的方式,進行制度調整。且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的衝擊、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已規劃合理的過渡規定,將軍公教人員因信賴而減損的利益降到最低,以兼顧公益及信賴利益之衡平。也就是在所得替代率調降、優惠存款調整等改革同時,訂定「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門檻,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無虞。

(三)我國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公務員在民國84年7月以前、教育人員在85年2月以前、軍人在86年1月以前屬恩給制(退撫舊制),是由國家負擔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月退休金或一次金的財務責任,軍公教人員不需於在職時提撥或繳費。之後,改為提撥制(退撫新制),軍公教人員於在職時提撥一定費率的35%,政府(雇主)配合提撥另65%。不論是新、舊制,都是廣義的退休(或老年)年金,目的是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適足收入,只是財源或分攤比率不同。因此,退休金的額度受薪資、年資、費率等的影響;也會隨社會經濟條件而調整其所得替代率(保障水準)。故各國的年金制度並非恆定不變,當人口老化、經濟條件等改變時,年金改革是常見的。

二、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年金改革法案業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7月1日施行,由權責機關依法執行,並不涉及所提刑責問題。另根據新法規定,權責機關或審定機關必須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審定已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退休人員如不服重新審定的處分,依法可提起救濟。退休公教人員提起行政救濟是依復審程序辦理,之後若再有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應於簽收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其他詳細資訊請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查詢相關事宜:公務人員提起復審(申訴)須知 http://www.csptc.gov.tw/pages/list.aspx?Node=511&Type=1&Index=-1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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