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105年6月30日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通過
壹、開會
第一條 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團體代表與政府機關代表委員本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其代理人代表出席。
第二條 委員會議由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兼執行長代理之。
第三條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期開會。
第四條 每次委員會議以2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會議延長應取得過半數出席委員之同意。延長之時間以1小時為限。
第五條 委員會議全程網路直播。會議討論資料亦公告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供參。
貳、議程
第六條 每次委員會議由幕僚人員於會議前準備議程,於三日前提供委員會議資料參閱,經委員會議確認議程後進行會議。
第七條 每位委員均可於會議前提供書面提案,提案須有一人以上委員連署;或於會議中提出經一人以上委員連署之書面臨時動議,或經一人以上委員附議之口頭臨時動議。
第八條 主席得視委員會議進度指定安排議題報告,以利討論。報告資料應以書面與電子檔案提供。任何委員經委員會同意亦得要求各年金制度主管機關進行議題報告,各年金制度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第九條 主席亦得徵詢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團體代表委員或個人委員擔任議題報告人。幕僚人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條 各次會議資料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送達給委員參閱,以利準備會議發言。
参、發言
第十一條 發言前應先舉手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第十二條 每次發言至多為五分鐘,同一議案第二次(含)以上發言者以不超過三分鐘為限。超過發言時間,應停止發言。
第十三條 發言順序以舉手先後排序。但同時舉手時,以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離主席位置較遠者、女性為優先順序發言。
第十四條 為澄清議題之必要,主席得要求與討論議題相關之委員發言,不受請求發言順序之影響。
第十五條 委員得將發言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議事人員宣讀之。
肆、議決
第十六條 會議相關程序議題之議決以舉手表決為原則。
第十七條 年金制度實質議題之決議,以尋求共識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經全體委員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時,應依據各自意見條列記名併陳。
伍、其它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未規定者,悉依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