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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輿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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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有關「政府以退休金為質威脅人民出國就要申報」錯誤資訊之澄清

列印圖示

  1. 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是屬於公法上的給付,故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2及13條定有喪失及應停止退休金等法定事由。另為求退休金之正確核發,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在96年制定時(註:公務人員自92年亦訂有相關規定)就定有支領退休金資格查驗的相關機制,對於退休人員在查驗期間出國者,明定應與發放機關聯繫,以利發放機關可以按時發給退休金。網路流傳政府繼砍完公教退休金,現在還要以退休金為質,威脅人民外出旅遊之說法完全是錯誤的。
  2. 另,如果退休人員在發放月退休金查驗期間出國沒有主動通知,致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依規定只能先暫停發給當期退休金,等回國後和發放機關聯繫就會補發退休金,既不會減損當事人的退休金,也無剝奪人民財產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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