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一、由於大法官解釋有諸多類型,所以未來針對年金改革法案的釋憲結果,在大法官未作出解釋前,目前尚無法臆測,亦無從預知解釋內容為何。
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因此,倘若本次年金改革法案未來經釋憲結果諭示各年改法案權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權責機關)進行檢討調整,各權責機關即須配合其解釋意旨,修正該法案。至於檢討調整的適用範圍,因涉及全體軍公教人員權益(含已退休(伍)及現職人員),屆時將由權責機作整體性考量,不會以是否有提起復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為前提;此外,若釋憲結果涉及政府政策決定,將由各權責機關審慎研議後,再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政策決定,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