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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輿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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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網路流傳各國退休所得替代率錯誤資訊之澄清

列印圖示


 

  1. 依年改會網站所公布OECD年金制度簡介(2015)資料,分別於表6-4、表6-7及表6-10詳列各國強制性年金之「毛所得替代率」及「淨所得替代率」。「毛所得替代率」計算分母為稅前所得,「淨所得替代率」計算分母為稅後所得,因此後者的所得替代率高於前者,尤以稅率高的國家,其差距更大。左列網路資訊係指「淨所得替代率」,而本次改革國內各年金所得替代率之計算為「毛所得替代率」。
  2. 年金改革方案所設計的公教人員年金平均所得替代率為「本俸2倍」的60%,約等於非主管人員「實質薪資」的70.8%,並非網路所稱52.5%。
  3. 若採毛所得替代率計算,蘇俄75%,西班牙82%,義大利69%,荷蘭90%(公共年金僅占27%,餘為私人年金),奧地利78%,匈牙利58%,葡萄牙73%,土耳其75%,阿根廷71%,中國大陸74%,印度96%,盧森堡76%,並非網路資訊數據。臺灣年改方案並沒有比左列舉例國家低,而比起OECD34國平均為52.9%仍高出很多。若比較鄰近日本的35%,韓國的39.3%,臺灣高出更多。

  1. 依據大法官針對優惠存款制度所作的第717號解釋意旨,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並非全然禁止新法規的溯及適用,立法者仍可在舊法有瑕疵及破裂、新法規修正的預見可能性、為了公益保留或輕微保留等情形下,例外溯及既往,因此,當客觀情事發生變更,基於強烈公益要求,仍得使法律溯及既往,此即「不真正溯及既往」。據此,本次年金改革對於現職人員而言,其尚未退休(伍)生效,自當適用改革後生效的新法律規定;對於已退休(伍)人員來說,新法律並未追溯扣減法律生效前已領受的退休金,僅就新法律生效後其未來將領取的退休金予以減縮。
  2. 年金改革基於世代正義及國家整體利益的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軍公教人員的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進行制度調整。但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的衝擊、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已規劃合理的過渡規定,並訂定「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門檻,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無虞。
  3. 釋字第717號解釋大法官蘇永欽協同意見書亦採前述觀點,實不宜截取部分文字,致誤解其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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