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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大法官公布年金改革釋憲案解釋之立場說明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
       大法官審理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及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部分條文違憲疑義案,甫於108年8月23日作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就立法院於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29日、107年6月20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軍人年金改革等法律,宣告除再任私校職務停領退休俸(金)此一規定外,其餘全部合憲,既未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及生存權,亦未違反憲法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召集人陳副總統表示,各機關完全尊重大法官基於權責所做出的解釋,同時感謝軍公教同仁及所有國人同胞的體諒、支持,希望大家珍惜現在的改革成果。對於必須承受年金改革陣痛,重新規劃安排生活的退休軍公教人員,表達最深的歉意與敬意!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副召集人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說明,此次軍公教年金改革係為解決不合理的制度設計,包括:所得替代率偏高、平均提撥薪俸採計期間太短、提撥費率太低、請領年齡太早、18%優惠存款利息、黨職併公職、政務官併計事務人員年資等。這些不合理的制度導致各職業別受僱者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差距過大,龐大的退休年金潛藏債務將由年輕世代負擔的世代不正義現象,以及更令人焦慮的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如未改革,分別將於109年(軍人)、119年(公立學校教職員)、120年(公務人員)破產。
       林萬億政務委員進一步說明,此次年金改革的目標是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確保老年經濟安全、兼顧世代正義與職業別衡平。具體的改革成果包括:調降所得替代率、調降18%優存、設定最低保障金額、延後退休(起支)年齡、加長平均提撥薪俸採計期間、提高提撥費率、軍公教退休再任公教職停領退休俸、調整年資補償金制度、節省金額挹注基金、育嬰留停計入年資、遺屬年金延長婚姻持續期間、離婚配偶年金請領分配權等。最重要的是此次改革後,目前軍人退撫基金已經沒有破產危機,而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至少維持一個世代不會破產,分別延後至140年、139年。
      至於大法官宣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等規定,違背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林萬億政務委員補充說明,關於以薪資門檻限制軍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教職之立法意旨,原係立法院為解決引發社會議論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領雙薪的問題,考量私校具有公共性(政府協助私校提撥32.5%私校退撫基金、公教人員保險費等)、教職職缺有限、高教面臨少子女化而減招或停招、無本職之兼職教師有1萬3千餘人(其中2/3任教私校);再加上退休金是為退休人員的經濟安全保障而設計,再任全職工作應以薪資作為生活保障的主要來源,才規定再任私校職務應停發退休俸(金),非限制退休人員退休再任。惟既經大法官作成解釋,相關機關將遵照解釋意旨進行修法,並研擬後續處理之配套措施。
       大法官同時指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有關「軍公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與各該法律設定現階段合理俸率、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金)、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
       林萬億政務委員指出,該規定之立法背景是考量退休人員跟著現職人員調薪,造成退休人員退休所得與現職待遇太過接近;且現職人員之薪資與退休人員之退休金性質不同,前者反映職務責任與工作績效;後者保障退休(老年)之基本經濟安全。所以,退休金改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或「至少每4年」為雙重調整啟動因子,再綜合考量多元因素,使退撫給與之調整更有彈性,且有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大法官既已作成上述解釋,相關機關將尊重大法官解釋意旨,儘速修正相關規定。
       最後有關公教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調降期程、幅度之部分,大法官諭示相關機關在不改變法定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俾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間之關聯性更為緊密。相關機關將尊重大法官解釋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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