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108年6月25日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部分條文違憲疑義案,於108年6月25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本次言詞辯論本院和考試院為關係機關,指定林萬億政務委員、銓敘部部長周弘憲及陳紹元司長為代表,代理人則為林佳和副教授、范文清副教授及洪偉勝律師。聲請人指定代表為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王育敏,代理人則為李念祖律師、鄧民治律師、蔡進良律師。另本次鑑定人為李來希先生(聲請人推薦)及張桐銳教授(關係機關推薦)。
本次言詞辯論首先由聲請方和關係機關進行各20分鐘的陳述辯論要旨,關係機關由代理人洪偉勝律師進行意見陳述,首先說明年金改革涉及的並非單純財務計算問題,也不只以財務健全永續發展為唯一目的,還包括退休制度趨於合理、退休所得適足保障及確保世代公平正義等多重公益性目的,故經過立法者多元衡量後,採取開源及節流多樣且整體關聯的手段,予以落實。
洪律師同時強調,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的核心價值,是要讓公務人員退休後,在不同時空環境,都受與其職位相稱的適足生活照顧;立法者就此適足生活照顧義務具有一定的立法形成自由,應予尊重。對此,在合憲性審查界限,過去大法官已有穩定見解,不應因為本案而變更或破壞,其中包括公務人員和國家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契約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不適用在繼續性法律事實,以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訂定的過渡期間不宜太長等,本次年金改革遵守上述憲法原則,並沒有違憲情形。此外,本次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所設「最低保障金額」,是指調降退休所得的最低下限,所以,原領金額超過上限金額者,最多只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為止;反之,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然照原金額支領,不再調降其給與,自然沒有侵害其基本權問題。
接著進行交互詢答,聲請方質疑我國憲法無具體採行社會國原則之規範、政府對公務人員服公職的制度性保障視而不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並非社會保險,以及優惠存款已有法律依據同受憲法保障等。關係機關代理人則回應,大法官歷來解釋均隱含社會國原則內涵、憲法第18條制度性保障指財務和退休是制度都應永續發展,本次立法者基於立法形成自由,為維持退休制度之永續採取各項制度調整作法,並沒有違背憲法原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已採儲金制,並納入社會保險精神,此為世界各國多已採行的作法,而且都有依客觀環境而調整給付之例。至於優惠存款在釋字717解釋已定位為政策性福利措施,就整體退休給與而言,應適用層級化財產權保障。
會中計有羅昌發、詹森林、許志雄、林俊益、蔡烱燉、湯德宗及陳碧玉等7位大法官分別向聲請方、關係機關方及鑑定人提出詢問,包括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是否為公法契約關係,在憲法審查上有何不同?年金改革是否涉及情勢變更或窮困抗辯問題?系爭法律有無針對退休人員年齡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個別差異考量?禁止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本案應如何適用?月退休金如何認定為繼續性法律關係?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否有參照OECD國家公務人員毛所得替代率?軍公教人員退休給與定位為何?本次年金改革調降退休所得,如何維持退休人員之適足生活照顧?
言詞辯論尾聲,由聲請方及關係機關各進行5分鐘之最後陳述,關係機關代理人范文清副教授再度強調,本次系爭法律相關規定並沒有違憲,符合有多元公益性目的,可以有效因應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的財務衝擊。公務人員退休給付不能全由國家給付,國家財務來自全民稅收,不只照顧公務人員,也要照顧其他國民,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並不是保障固定不變金額,是在保障符合其職位相稱之適足生活,所以本次年金改革沒有違背誠信原則。至於政府最後支付保證責任部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自84年起改採儲金制,建立自給自足財務準備機制,因此維持財務收支衡平才是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體現。退休制度之穩健,也涉及世代扶持與國家永續發展,此為本次年金改革核心價值,請求為合憲解釋。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院長宣布本案言詞辯論程序結束,將在一個月內指定期日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