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關於退休所得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於108年5月15日就事實釐清部分,舉行兩場公開說明會。為尊重與配合司法院安排,考試院及行政院代表出席該院說明會,擔任關係機關之主說明人,其餘相關機關代表(銓敘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等)為輔說明人,除就本次國家年金改革推動之背景、歷程、必要性、改革目標、原則及推動策略等進行總說明以外,並就大法官所提爭點題綱與現場所提關切議題逐一說明,亦於會前提供及會後補充相關書面資料供大法官審酌。
有關聲請人選擇不出席該院兩場說明會,自有其主張及理由,行政機關表示尊重。惟聲請人之一高金素梅委員於同日發表之視頻內容中所提退休教師案例,如依相關規定試算,具退撫新舊制29年年資教師,103年以625薪點退休,推算其原領退休金為7萬3千餘元,年改後第1年為6萬4千餘元,10年後為4萬9千餘元。高金委員視頻中所提退休金數據有誤(原領6.8萬元、年改後第1年領5.6萬元、最後減為3.6萬元),為免誤解,特針對該部分內容加以說明。
此次年金改革,係因應我國面臨年金制度諸多困境,包含人口結構轉變(少子高齡化及平均餘命延長,領退休金的年數增長與人數增多等)、不合理的制度設計等,導致退撫基金財務嚴重失衡。期透過各項制度調整措施,使制度回歸常態、合理;在制度的變革上,則設計了過渡期來逐步調整,並規劃了最低保障金額(地板),期使衝擊能夠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