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軍人年金改革繼續發放月補償金之說明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107.08.30
有關日前媒體報導退輔會預告9月1日將發放9月份的「月補償金」,提及將月補償金併入所得替代率計算,分10年調降係「行政院年改小組讓步」、「行政院年金改革委員會認定」、「經林萬億政委核准」云云。事實上,行政院並無「年改小組」,也無「行政院年金改革委員會」,林萬億亦無准駁之權。有關國防部對補償金之相關法律解釋及執行方式,屬該部權責,並未報請行政院、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同意或核准。媒體報導,並非事實,特予澄清。
軍公教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之「月補償金」,是因為20餘年前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從恩給制(舊制)改為提撥制(新制)時,新舊制過渡期的權宜設計,本非合理,在此次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時各界均主張廢除。公教人員自法案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之公教人員,將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結算,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時亦明定取消月補償金,改支給一次補償金。依上開條例第47條第3項規定,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領取月補償金者,以其核定退伍除役年資、俸級,依退撫新制施行前原領取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修正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一次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月補償金經一次補發其餘額或不再補發後不計入修正施行前退除給與之內涵,亦即已結算月補償金並發給一次補償金者,每月退除給與已無補償金。
但依年金改革調降優惠存款、取消年資補償金、調降所得替代率等措施,必須同時規劃最低保障之精神,原領退除給與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軍人現行為38,990元),按原支領金額支給,如原支領金額含月補償金者,月補償金自不應於原領退除給與中扣除,此係依同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亦即原領退除給與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續領月補償金,不結算發給一次補償金,不改變其既有權益。
前述退輔會預訂於9月1日發放9月份月補償金之公告,應是依據國防部107年8月1日所發布之新聞稿,有關月補償金發放,該部決定將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需調整之部分,統一採10年平均調降方式執行,係依據107年7月1日施行之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將「月補償金」納入分年調降計算辦理,係不採同條例第47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