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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有關部分退休公教人員之退休所得依法重算後,其優存利息於第1年即歸零之說明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1.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算退休所得

    銓敘部及教育部依法先按法定利率調降優存利息後,如每月退休所得仍高於各年度法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時,依序應先扣減優存利息」;如有不足扣減時,再依序扣減「月補償金」「舊制月退休金」、「新制月退休金」,至不超過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止。


  2. 案例說明(以擇領月退休金者為例,107.07.01-109.12.31優存利息調整為9%)

    假設退休人員A原每月領取優存利息24,000元,應先按9%計息後為12,000元。  

    依改革後所適用之所得替代率計算,月退休所得金額超過8,000元,則再從優存利息扣減8000元,最後的優存利息將降至4,000元(12,000-8,000=4,000,如下圖A)。最後利息所得並以當年度利率,再回推計算可優存的本金(月息4,000元×12 個月÷9%=本金533,333元)。

      

    假設退休人員B原每月領取優存利息12,000元,應先按9%計息後為6,000元。  

    依改革後所適用之所得替代率計算,月退休所得金額也是超過8,000元,則再從優存利息扣減6,000元(亦即優存利息歸零,本金領回)後,因仍未達須扣減金額,則需再扣減舊制月退休金2,000元(如下圖B)。以退休人員B而言,其於改革第一年即無法再辦理優惠存款。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算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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