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15次委員會議今(6)日下午在國發會召開,今日會議由召集人陳建仁副總統主持。會議伊始,陳副總統先向委員說明總統於10月3日召集「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中有關年金改革部分,關於「黨職併公職」問題,應該立即有一個合理的解決;「十八趴優存」問題,也可從過去特任官併計事務年資等領取高額優存利息人員,先行改革。至於「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金」,有一定年限,並不是退休金性質,但若社會認為有必要一併來推動改革,總統及本人絕對樂觀其成,我們也藉此宣示,未來卸任的禮遇期間,所領取的禮遇金金額,將以年金改革的所得天花板為上限。之後即就年金制度給付議題進行討論,會中委員熱烈表達意見,均將作為各主管機關研議制度之參考,下次(第16)次會議將先就「領取資格」項目進一步討論。
林副召集人表示,今日會議主要就年金制度給付議題進行討論,先由年金改革辦公室就國內各職業別保險、退休制度及OECD國家年金制度進行說明。給付是年金制度議題中最關鍵的部分,年金給付是為了讓退休生活不虞匱乏,但又不至於影響受僱者當前可支配所得,而有費率上限及投保薪資上限的設計。投保(或提撥)薪資上限,也就是俗稱的天花板,其設定不會太高,否則高薪者將於退休或年老時領取超過年金制度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目的之金額;同時,僱主要為高薪者分攤較多的提撥金或保險費,也不符所得重分配原則。為此,多數國家都設有天花板和地板,大多數OECD國家均有天花板之設計,約平均薪資的1.84倍。扣除極端值之後,大致約為平均薪資的1.5倍;至於地板之給付水準部分,主要針對低薪者給予最低給付保障,也有國家是以建立基礎年金,來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生活。
林副召集人進一步表示,會中委員針對給付所涉及各項內涵充分表達意見,大致可摘要以下幾點意見:
1.關於各職業別總所得替代率上限,分別有委員提出不宜超過70%或60%;另對於高所得者要有遞減效果。
2.關於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現行國內各類人員制度有用最後在職薪資、有用5年或10年平均薪資,而OECD國家多數採計終身繳費年資之平均薪資。對此,有委員認為不宜以最後在職薪資計算給與,應適度延長採計期間,如最佳10年或20年,或終身年資減掉最差薪資的5年。
3.關於最高保障水準(天花板),有委員提出採以平均薪資之1.5倍或1.2倍,此倍數之設定涉及各職業別人員薪資級距差異及待遇結構等。
4.關於最低保障水準(地板),有委員提出應訂定最低保障,亦有委員主張建立基礎年金,額度約為8千至9千元。惟需考慮給付已較高之各職業別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應排除在墊高基礎年金之適用對象。
5.關於給付自動調整機制,有委員提出可參照國際經驗建立自動調整機制,相關參數中以薪資、物價及人口結構為最重要,其餘尚有經濟成長率及產業結構變化等因素。
6.有委員提及應重視各職業別間年金權利可攜帶之議題,以因應勞動型態漸趨多元,提升年金保障。此議題屬於制度轉換機制,留待該議題討論時再詳議。
7.有委員再次提及保費或提撥費率勞雇分擔比問題,待後續研議具體改革方案時再行確定。
8.關於機制轉換之信賴保護及溯及既往等法律問題,委員各有其見解,其中有委員提及大法官717號解釋揭示,在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下調整優惠存款之改革並無違憲問題。至於其他改革項目則需要有更多討論。
9.對於有委員再次要求應先進行財政及稅制改革,以作為年金財源,但有委員表示不同意見並認為二項改革無先後問題,可併同進行。財政改革不能作為年金制度可以不改革的藉口。
林副召集人特別表示,有委員對於年金改革辦公室提出之OECD國家強制性年金資料,誤解僅呈現公共基礎年金部分,事實上OECD國家強制性年金,是指所有非自願性年金,包括基礎年金、社會保險和職業年金等。
林副召集人最後表示,今日委員針對年金制度給付議題提出之意見,都將作為主管機關後續研議制度調整方案之參考;下週(16)次會議將就領取資格議題進行討論,各委員對於後續議題如有腹案或建議方案,可交由年金改革辦公室綜整併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