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年金改革幕僚作業,特依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設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辦理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之幕僚作業。
(二)辦理國家年金改革分區擴大會議之幕僚作業。
(三)辦理國家年金改革國是會議之幕僚作業。
(四)彙整年金改革草案版本。
(五)建立與管理年金改革專案網站及會議網路直播。
(六)製作年金改革廣告及文宣。
(七)召開記者會等其他相關幕僚作業。
三、本辦公室由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副召集人兼執行長之本院政務委員督導,其成員由國防部、教育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熟悉年金業務之幕僚人員支援,並協調銓敍部指派負責年金業務人員參與。
四、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兼任,承督導本辦公室之本院政務委員指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置副主任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指派負責年金改革業務主管或副主管兼任,襄助主任辦理相關業務。
五、本辦公室召開工作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本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參與。
六、本辦公室為進行年金改革資訊之蒐集、翻譯資料、精算財務、準備會議報告、彙整改革方案等工作,得由本院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顧問,協助處理年金改革相關事宜。
七、本辦公室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並協調相關部會共同辦理。
八、為辦理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會議網路直播、記者會、分區擴大會議及國是會議,並建立及管理年金改革網站、製作年金改革廣告、文宣,國家發展委員會得委託相關團體辦理。
九、本辦公室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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