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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8年6月24日舉行軍人年改釋憲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新聞稿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108年6月24日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部分條文違憲疑義案,於108年6月24日下午2時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本次言詞辯論本院和考試院為關係機關,指定林萬億政務委員、國防部白捷隆司長及沈世偉副司長為代表,代理人則為林明昕教授、孫迺翊教授及尤伯祥律師。聲請人指定代表為立法委員李鴻鈞、呂玉玲及費鴻泰,代理人為賴來焜教授、李漢中律師及陳淳文教授。另本次鑑定人為游錦帆先生(聲請人推薦)及劉靜怡教授(關係機關推薦)。
       本次言詞辯論首先由聲請方和關係機關進行各20分的陳述辯論要旨,關係機關由代理人孫迺翊教授及林明昕教授進行意見陳述,主要從公共年金制度之本旨加以論述,闡明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之意旨、不真正溯及既往之適用、退除給與來自法律規定,並非指給付金額都是固定不能變、國家給付必須考慮全體國民間給與平衡、軍人退役早、領退除給與長、所得替代率偏高,導致財務缺口必須由在職或下一代勞動人口負擔,衍生代際正義問題,退除給與不是工資遞延,以及退除給與依其內部組成部分應適用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等問題。
       林明昕教授同時強調,本次改革已考量軍人職業特殊性,在退休俸率予以提高,已經退伍者,如原領金額較新退休俸率計得的金額高時,按其差額,自法施行後分10年向後調降;原領金額低於新退休俸率計得的金額者,則不予調降。因此既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考慮到信賴保護原則,而不侵害受規範者的財產權。另外根據司法院釋字717號解釋,優惠存款利息屬政策性補貼,本次改革也未要求返還已領取之利息,而且臺銀優存契約也訂有利息隨同法令調整條款,所以本次年改於施行後的過渡期間內,扣減優惠存款利息,不侵害財產權,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此外,立法者將此政策補貼調降之結餘,挹注到退撫基金,不但不侵害財產權,反更具有平衡代際負擔的效果。
       接著進行交互詢答,聲請方針對優存利息為政策性補貼的說法提出質疑,以及詢問其他國家有無對於已確定的給付,進行調降的立法例或作法。關係機關代表人及代理人則回應,優存制度的設置有其時空背景,在客觀條件改變下應該要給予調整。另外國外也不乏因社經環境改變而調降退休給與之實例。
       會中計有羅昌發、湯德宗、林俊益及黃虹霞等4位大法官分別向聲請方及關係機關方提出詢問,包括軍人特殊性為何?優惠存款和退除給與如何適用層級化財產保障理論?退休給與,是基於授益處分或是契約關係?月退休金是否是繼續性的法律關係?政府財務收入都來自稅收,軍人退撫基金不足給付如都由納稅人負擔,其公平性為何?已退役人員如不能調降,對於在職或新進人員之公平性為何?
      言詞辯論尾聲,由聲請方及關係機關各進行5分鐘之最後陳述,關係機關代理人尤伯祥律師特別指出,本次修法是為及時解決軍人退撫基金原將於109年破產的危機,確實有重大公益目的,基於社會國原則要合理分配有限資源,故憲法賦予立法者寬闊的形成空間,由立法者形成照顧全民,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的社會政策及制度,立法者既然為執行這項任務而在軍人退撫制度導入儲金制,則為處理退撫基金財務危機,當然得選擇必要之調整手段,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的界線,也未侵害受規範者財產權,既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更未違反比例原則。
       尤律師進一步強調,聲請人誤解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之意義,與社會國原則違背,當前國人平均壽命越來越長,少子女化導致勞動人口越來越少,倚賴退休照顧的人越來越多,如何因應這樣嚴峻的人口結構變遷,使江山代有才人出,國家得以永續發展,現在及未來的老人,老年生活安全無虞,已是國家當前最急迫的施政課題。本次修法正是呼應代際正義的理念,確保基金永續,國家生生不息,是以並未違憲。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院長宣布本案言詞辯論程序結束,將在一個月內指定期日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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