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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8年6月25日舉行教育人員年改釋憲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新聞稿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108年6月25日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部分條文違憲疑義案,於108年6月25日下午2時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本次言詞辯論本院和考試院為關係機關,指定林萬億政務委員、教育部李嵩茂處長及銓敘部陳紹元司長,代理人陳信安副教授、翁國彥律師及黃旭田律師。聲請人指定代表為立法委員曾銘宗、高金素梅、林為洲,代理人林石猛律師、董保城教授及朱敏賢律師。另本次鑑定人為黃耀輝教授(聲請人推薦)及柯格鐘副教授(關係機關推薦)。
       本次言詞辯論依例首先由聲請方和關係機關進行各20分鐘的陳述辯論要旨,關係機關由代理人黃旭田律師及陳信安副教授進行意見陳述,闡明教育人員退撫制度從恩給制到儲金提撥制的銜接設計出現過度保障的現象,然因儲金提撥率長期不足,又同時面臨人口結構改變,為維護基金財務健全、永續經營,並實現代際間權益的平衡,改革有其迫切性、必然性與正當性。
       黃律師進一步強調,退撫基金財務之穩固,無法只靠提高退撫基金收益即可達成;政府應建立健全永續發展的退休制度,以給予下一代安心的退休照顧。另陳副教授從立法者之修正與改善義務角度切入,說明立法者本即應隨社會整體發展而隨時檢討修正。此外,本次改革修法並未溯及否認已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已取得之退休金請求權,亦未要求其返還先前已領取之退休所得,只是針對國家未來給付額度予以調整,未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至於再任私校應停發月退休金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退休後同時支領薪資與退休金,及恐排擠新進青年就職機會,並沒有限制退休教師的工作權。
       接著進行交互詢答,聲請方質疑新法調降退休教師所得,有無新的處分或新定契約;老年人之經濟需求較高,改革為何未顧及其個人基本權保障;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挹注農保和勞保,卻沒有挹注軍公教退撫基金,以及退撫基金投資有缺失與退休制度設計錯誤,不應由教師承擔等。關係機關代表人及代理人則回應,公立學校老師和學校簽訂契約未及於退休給付的約定;退休給付是以法律明定並經審定機關以行政處分審定,本次依新法所為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亦為行政處分。另參照衛福部公布數據,無法證明老年期之花費一定隨年齡增長而較高;縱有老人需求健康照顧、長期照顧等,國家亦有全民健保、長照2.0等制度保障。此外,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明定,退撫基金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在一定前提下才能進行撥補。再者,過去針對基金未達最低法定收益時,政府已依法給予撥補。至於本次改革是針對退休制度本身合理性及所造成的財務收支不足進行改善,與國家財政狀況無關。另本次改革針對退撫基金投資績效,亦有規劃積極改善方案。
       會中計有羅昌發、黃虹霞、林俊益、吳陳鐶及陳碧玉等5位大法官分別向聲請方及關係機關方提出詢問,包括再任私校應停發月退休金,是否導致資深公立學校教師延後退休進而影響年輕人就任教職機會?退休教師再任私校規範為何較軍人規範範圍更廣?為何只將私校職務納入適用,而一般私人機構不適用?現行共同提撥制下,已退和現職人員繳費與給付間權益不衡平?退撫新制退休可領金額,超過在職提撥總額,聲請人是否同意?退休給與之定位為何?就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請說明支領月退休金是否須按月提出請求?是否為繼續性法律關係?
       言詞辯論尾聲,由聲請方及關係機關各進行5分鐘之最後陳述,關係機關代理人翁國彥律師特別指出,本次改革主要是為落實「社會正義」三項基本原則:公平」,指的是落實「代際正義」,將退休給付責任做合理分配;「足」,指的是維持一個與地位相稱、有尊嚴的退休生活。「永續」,維持退休制度及基金運作的穩健與永續,讓「世世代代都領得到」。
       翁律師總結這三場言詞辯論中關係機關的立場,簡單地形容即是同舟共濟。所有國人都在同一艘船上,大家都是中華民國的一份子,需要互相體諒、互相照顧,畢竟社會是整體的、國家是大家的;軍公教人員是社會的骨幹,政府與軍公教是一體的,在年金制度遭遇危機時,都需要共體時艱;國家要照顧的對象是全民,兼顧各個族群的權益,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考量到下一代的福祉,使各行各業的退休老人都能安養天年,過一個有尊嚴的退休生活。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院長宣布本案言詞辯論程序結束,將在一個月內指定期日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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